二零零九年4月3日,申请者江西省某汽运物流企业隶属赣A/赣A1挂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已向被申请人某车险公司承保商业服务三责险二十万块和强险12.两万元),由李某与蔡某安全驾驶的粤B轿车产生相碰的车祸事故,导致小汽车车里工作人员三死两伤、车子损伤的严重危害。该安全事故经河源市某交警队评定:蔡某负安全事故关键义务,李某负安全事故主次义务,旅客逃避责任。
安全事故产生后,经交管部门调处彼此被告方达到调解协议,由申请者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付被害方58.86万余元。申请者在具体赔付后向被申请人明确提出理赔恳求,但被申请人以合同书承诺为由,只愿意索赔主、挂斗二份强险24.4万元及主车商业服务三责险19万余元,累计商业保险赔偿款43.4万元。因商议不了,申请者诉至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恳求裁定被申请人赔付保障金计58.86万余元。
● 案审
仲裁庭觉得:被申请人理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承诺执行自身的赔偿义务。依据仲裁庭的评定,被申请人理应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承诺索赔二份强险和一份商业服务三责险,在其中商业服务三责险的赔付额度以主车的义务额度为限。被申请人的赔付额度为:主车、挂斗强险额度:24.4万元(12.两万元×2);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19万余元(扣减5%的免赔率)。之上二项累计商业保险赔偿款43.4万元。
由此,二零一零年11月12日,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做出(2010)洪诉讼字第65号裁决书,裁定以下:被申请人向申请者付款保险公司理赔款43.4万元。本裁定为终结裁定,自做出生效日产生法律认可。
● 裁判员要旨
主车和挂斗在联接应用时产生车祸事故,主车与挂斗的强险保险公司各自在分别的义务额度内担负承担责任。而依据商业服务财产保险合同承诺,主车和挂斗联接应用时视为一体,产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与挂斗保险公司依照保单上注明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义务额度的占比,在分别的义务额度内担负承担责任,但赔付额度总数以主车的义务额度为限。由于该承诺并无显失公平之处,而针对彼此意思自治所签订的盈利性财产保险合同,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要求,就理应获得法律法规的确定和被告方的遵循。保险公司理应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承诺索赔二份强险和一份商业服务三责险,在其中商业服务三责险的赔付额度以主车的义务额度为限。
● 案子评价
此案异议聚焦点为:主挂斗联接应用时产生车祸事故,强险和商业服务三责险怎样索赔?现就该法律问题分述以下: